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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发布《山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三)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载明足够的信息,并有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确保兽药产品和相关人员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 采购与入库

  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确认。

  (四)对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填写购进兽药品种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对供货单位资质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供货单位为生产企业的)。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

  第十五条 对首次经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兽药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

  (三)审核兽药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四)了解兽药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五)进口兽药的应当核实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进口兽药通关单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兽药质量验收,包括兽药外观的性状检查和兽药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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