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发布《山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农牧医发[2010]9号)
各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规范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和《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农业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山 西 省 农 业 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山西省农业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 用于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宽敞、整洁,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
(二)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疫苗的运输过程中应有冷藏设施。
(四)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贮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营业场所隔离,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藏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为0~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5%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