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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有效遏制私挖乱采的势头,确保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有序,切实维系河流健康,保护河道防洪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对县域内的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河道管理、保护和监督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公安部门要对非法采砂的组织者、屡教不改的非法采砂者、暴力抗法者及涉黑势力依法进行打击。安监、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坚决制止非法采砂行为。监察部门对河道监管不力、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入汛之前,会同各有关部门对非法采砂进行专项整治。

  二、加强隐患排查,加快河道修复,确保防洪安全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要河道、重点河段、重要水利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在隐患排查中,对采砂现场管理混乱的,要责令其停采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私挖乱采行为,要依法惩处并坚决予以取缔;对各采砂户,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弃渣弃料,填平砂坑和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对因采砂造成堤防和水工程设施损坏的,要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限期予以修复和加固;对多年沉积无事主的砂坑和河道损毁严重的河段,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修复整治,所需资金从县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保证尽快修复河道,确保防洪安全。

  三、加强规划编制,规范河道采砂许可行为

  河道采砂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各级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及限采区,规定禁采期。按照河道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河道采砂规划,即省管河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县管河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同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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