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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重大项目要组织专家对采购方案进行论证,技术指标要在采购前进行公示。要按照法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验收。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采购信息都要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及时发布,不能以区域媒体发布代替法定媒体发布,努力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管和运行机制,全力推进管采分离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增强监管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分离,并明确职能职责,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采购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得代收代管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推行标准化建设,实行采购文件、操作程序的标准作业。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要建立价格监控平台,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集中采购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的执行水平,严格依法确定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供应商,对协议产品价格、定点服务质量、供应商执行协议情况等进行日常检测,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检测结果,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促进供应商提高履行协议规定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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