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查验收、核发许可证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底)
各市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规范整顿的要求,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查出问题的整改及处理情况逐一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后,凡达到《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交申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由各市汇总上报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同时,达到规范整顿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领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核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达到《办法》要求和我省有关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区别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延发许可证、取缔、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规范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市、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
四、规范整顿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规范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0〕1号)要求,省人民政府成立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小鹏为组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山西银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参加的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规范整顿的具体工作。规范整顿工作期间,省领导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市对各阶段规范整顿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各市也要成立由市级领导负责的规范整顿工作机构,全面落实规范整顿任务,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提高认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是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经营、加强监管的需要,是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的需要。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办法》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结合起来,以规范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扎实推进规范整顿工作,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