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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范整顿的要求,对照《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订规范和纠正的措施,提出自觉规范和纠正的时间表,尽快达到规范整顿要求。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规定报送自查总结报告。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进行督促指导,了解和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机构搞好自查工作,对不认真自查、工作走过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9月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设立中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在经营中涉嫌洗钱、非法集资,违反规定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和其他不得从事的活动的;对不认真自查、工作走过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及重点单位,各市要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对省直部门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其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由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组织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结束后,各市要于2010年11月10日前将重点检查情况报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办公室。

  (四)整改处理阶段(2010年11月至2010年12月底)

  各市、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担保机构要针对这次规范整顿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剖析原因,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规则、风险控制、行业监管等方面及时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促进行业健康、稳步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切实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收到实效。

  各市、各部门对规范整顿过程中清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归类,针对不同的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分别进行处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不达准入条件、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的,要限期整顿规范;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非法集资、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工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的,坚决吊销营业执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果断处置,涉嫌洗钱的,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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