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0〕5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颁布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现就规范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规范整顿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为依据,以促进担保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为统揽,以坚持与完善制度建设为保障,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监管措施,建立弘扬诚信和惩戒失信的机制,进一步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和规范经营,推动担保行业做大做强,全面加强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通过规范整顿,切实规范全省融资担保市场,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环境,使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规定的要求,以规范促发展,以整顿促提高,逐步实现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提升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担保行业的整体实力和能力,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一)规范整顿范围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凡在《办法》实施前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各地编办、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企业、事业或社团组织等形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属规范整顿的范围。规范整顿工作以属地组织实施为原则,由各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
(二)规范整顿内容
此次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规范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
1.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和注册资本(实缴货币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2.发生变更登记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