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美容美发足浴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市监规〔201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决定废止的《关于印发〈深圳市美容美发足浴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现由我局决定废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美容美发足浴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工商〔2003〕52号)
2.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工商〔2003〕64号)
3.关于鼓励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工商企字〔2003〕69号)
4.关于办理2003年度企业年检的公告(深工商公告〔2003〕10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工商联字〔20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