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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制定本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上报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2010年6月31日前)。

  (2)组织召开村(组)村民林改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林改第一、二、三榜公示(2010年8月31日前)。

  (3)组织实施经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的实施方案(2010年9月至12月)。

  (4)签订或完善林地承包合同,建立林权档案(2010年11月30日前)。

  3.各村林改领导机构成员误工费用由所属镇(街道办)补贴。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相互配合,主动服务,提供相关资料和政策辅导,为林改工作保驾护航。

  (一)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统筹协调、经费落实、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总结上报等全过程具体工作(2010年3月至12月)。

  (二)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市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所需经费(2010年6月10日前),及时拨付中央、省林改补贴经费(2010年10月31日前)。

  (三)市民政局。提供最新的区、镇(街道办)的行政界线(2010年6月30日前);主持调解边界纠纷,协助调解驻珠军警部队与当地的林地纠纷(2010年11月30日前)。

  (四)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全市已经征用(统征)以及近期政府拟征用开发建设的集体林地界线和面积,提供现有地形图及电子地形图(2010年6月30日前);协助调解林地纠纷(2010年11月30日前)。

  (五)市海洋和农渔局。协助提供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征占用林地情况,提供全市农村股份制改革情况(2010年6月30日前);协助开展各村林改宣传工作,协助调解当地村集体与水务部门之间的林地纠纷(2010年11月30日前)。

  (六)市公安局。维持公共安全秩序,处理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引发的突发事件。

  (七)市司法局。为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政策法规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

  (八)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法规宣传,报道林改进展情况和先进经验、突出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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