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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组织领导、措施保障情况。各区(功能区)、各镇(街道办)是否及时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是否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主要或分管领导能否经常深入基层开展相关调研,发现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各村委会是否召开了干部会、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制定了改革方案;宣传工作是否深入广泛;对林改工作人员是否进行了相关的政策和技术培训,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情况。林改实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村集体具体操作实施方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改革程序和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落实主体、明晰产权情况。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地经营体制;通过改革,集体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签订或补充完善了林地承包流转合同。

  (四)登记发证、档案管理情况。林权登记发证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证(图)地相符,不重不漏,科学管理;林权档案保管完全、完整,能有效利用;群众与基层组织对发放的《林权证》无异议,比较满意。

  (五)改善管理、放活经营情况。通过改革,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确保经营主体享有充分的处置权。坚持分类经营,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放活商品林经营。

  (六)强化监督、规范流转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秩序良好,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度落实、补偿资金到位;已经流转的山林合同主体、形式、内容得到了完善,林权流转规范,符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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