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订各级林改实施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林改实施方案,报省林改办公室备案。各区(功能区)、镇(街道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林改实施方案,分别报市、区(功能区)林改办公室备案。各村委会分别制定具体的林改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镇(街道办)林改办、区(功能区)林改办、市林改办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3.组织培训。按照“市→区→镇→村,逐级向下培训”的原则,对各级林改专职人员实行培训,确保参与改革的人员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方法步骤和标准要求,以及山林纠纷调解处理方法,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林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7月至12月)。
根据各级制定的林改实施方案,按照“市统筹督促、区(功能区)直接领导、镇(街道办)组织实施、村具体操作、部门提供服务、专业技术支撑”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完成林改工作任务。
1.核实山林权属。由镇(街道办)林改办工作人员、村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人及相关权利人(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及相邻林权权利人)等相关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落实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并张榜公示核实结果。
2.调处林权纠纷。按照改革方案,集体与个人或者个人与个人之间合同不完善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存在山林权属争议的,由各级林改小组负责调处。
3.林地勘界确权、建立林权资源档案、登记发证等技术工作由市林改办统一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林业调查单位组织实施。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级要加强跟踪督查,及时掌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村必须在2010年12月以前完成林改工作,并上报镇(街道办)、区(功能区)、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检查验收。
五、检查督促
市林改领导小组要成立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督导组,深入现场指导林改工作,解答有关政策,检查工作质量,督促工作进度。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定期汇报制度,及时掌握各区(功能区)、各镇(街道办)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推动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