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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5)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对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保持稳定;对不够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妥善处理。个别承包合同不完善的,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完善承包合同。

  2.减轻负担,保障权益。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及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归经营者所有。征占用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林地发包、承包双方协议执行。

  3.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利用森林景观建设森林公园。集体商品林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流转,要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4.配套改革,规范管理。按照现代林业发展的要求,依托现有产权评估交易平台,逐渐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加强对集体山林流转时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完善林权管理机制,做好林地的确权、转让交易、办证登记、行政审批等一站式管理服务。

  四、工作步骤

  我市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时间从2010年3月开始至2010年12月底结束。改革工作主要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0年3月至4月)。

  1.成立机构。成立由市主要领导、相关部门组成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功能区)、镇(街)、村相应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具体承担林改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2.宣传发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来,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3.召开会议。召开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镇(街)、村组织召开党员干部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全面组织发动林改工作。

  (二)制订林改工作方案阶段(2010年5月至6月)。

  1.调查摸底。各区(功能区)做好辖区内集体森林资源的调查摸底工作,广泛听取农民对林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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