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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稿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起草单位。

  有特殊情形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起草单位。

  要求补充材料的,审查期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行政首长签发。

  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由起草单位行政首长签发。

第四章 发布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通过,并经行政首长签发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制度。

  规范性文件在规定载体发布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照统一规范体式编序号,作为规范性文件通过合法性审查、准予发布的法定标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市人民政府公报,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区人民政府公报,并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本部门网站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网站。

  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载体发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的纸质文本一式10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本,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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