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围垦和土源需求量较大的项目,安排吹沙回填或购买海砂、河沙回填,表层再安排土源,以减少对自然山体的破坏。
(六)对规划中储量较大的取土点或项目建设较集中的区域,可由当地政府对规划取土点集中开采,用于回填政府工程或按成本价供应给需要土源的项目单位。
(七)加强对项目建设取土工程的监管。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对项目的进场泥土严格把关,严禁收购来源不明的泥土,从源头上遏止偷挖山泥行为。
(八)将合理利用土源、保护山体绿化和打击偷挖乱采情况作为当地政府年度环保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目标任务之一,并逐年提高考核分值。
二、加快废弃采石场、取土点的复绿工作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四个百分百”的要求和《珠海市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规划(2009-2013年)》确定的目标,做好对废弃采石场、取土点的整治复绿工作。
(二)复绿工程经费由市、区(经济功能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比例和金额,提出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后报市政府审批。
根据《关于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综字〔2007〕152号)规定,今后新的采矿权出让后,省返拨给我市的采矿权出让价款作为我市复绿工程经费,专项用于复绿整治工程。
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把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工程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治理经费要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按照《珠海市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规划(2009-2013年)》要求,制定辖区内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计划,并以《珠海市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工程初步方案设计》为基础,对每个整治复绿点制定复绿施工方案。
(四)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成立由建设、环保、林业、安监、园林、水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对复绿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在复绿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组织复绿竣工验收。
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将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轨道,按建设工程规定程序要求做好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投标工作。
(五)在整治复绿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现有山体绿化的破坏,维护好周边群众的利益,确保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