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取土管理加快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取土管理加快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工作的通知
(珠府办〔2010〕4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取土管理加快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工作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我市取土管理加快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工作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建设四个百分百行动方案〉的通知》(珠办发〔2009〕21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环境优势,优化宜居、宜业和生态环境,实现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新特区建设,现就加强我市取土管理,加快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取土管理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要严格执行《珠海市取土点规划(2009-2013年)》,严禁在规划范围外取土。

  (二)各区、经济功能区负责土源的统筹工作,科学合理安排辖区土源,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取土点和取土点整治复绿项目的工程招标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意见进行审批。

  (三)所有取土点必须制订开采方案、整治复绿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足额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四)所有取土点必须在确定的范围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并在现场竖立标志牌,标明取得开采批复文件、项目责任人、开采量、开采范围、期限、复绿方案效果图等,并接受监督。

  (五)从需求的源头加强取土、填土管理。

  1.所有回填工程招标前必须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由辖区政府在规划确定的取土点统筹安排,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2.对按现状供地的,业主在红线范围内按规划要求自行平基产生的废弃土石,原则上由业主自行处置。当地政府也可根据需要与业主约定在指定回填区填埋。

  3.对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按招标合同约定处理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回填。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