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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实施意见


  (二) 落实政府及部门规划环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国家规划矿区、省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区、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各类区域开发规划环评的组织者,市直各单位是其所编制专项规划环评的组织者。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行业规划编制部门要认真梳理已编和在编区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实行规划环评。

  (三) 进一步规范规划环评管理程序

  市环保局负责我市规划环评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市级规划环评文件的审查工作。目前,省环保厅正在制定《条例》实施细则,确定需要进行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在我省新规定出台前,执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7月发布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规定。各规划编制机关应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报批规划草案前,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查。

  (四) 推动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工作

  各县(区、市)、开发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要科学规范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规划环评编制,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主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重点;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突出城市人居环境的保护要求;不断强化煤炭开采等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把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作为落脚点。当前,在扩内需、保增长的大形势下,要认真做好交通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环评,要把协调规划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要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炭、焦化、电力、冶金、煤化工和水泥等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环评的不受理规划所包含的传统能源化工产业项目环评文件,避免出现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和区域性环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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