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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实施意见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0〕4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559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政府也于2010年1月11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晋政发〔2010〕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精神,提高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切实加强我市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现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规划环评是对实施各类发展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减缓措施,从而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划环评工作有利于将“环保优先”的理念体现在规划决策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有利于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有利于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决策的科学性,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科学决策的责任感、紧迫感,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二、大力推进我市规划环评工作

  (一) 建立规划环评联动机制

  为加强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设立规划环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发改、环保、财政、经济与信息、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农业、煤炭、交通运输、规划、旅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各级发改、环保、财政、经济与信息、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农业、煤炭、交通、规划、旅游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责,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要把规划环评工作提前介入到规划前期研究、规划框架制定、规划草案的各个阶段,充分发挥好规划环评参与综合决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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