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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县(区、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县(区、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市政发〔2010〕3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晋中市部分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晋财预〔2010〕 28号)精神,决定从2010年起,调整完善市对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开发区,下同)的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财政体制调整”)。

  一、财政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有利于调动市县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持市级政府必要的宏观调控能力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理顺市县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财政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分税制改革方向。通过进一步完善分税办法,合理调整市县收入格局,保持市县两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是确保县级既得利益。以2009年为基期年,以每年决算数为测算依据,不调整以前基数。

  三是集中财力办大事。通过财政体制调整,提升全市产业布局能力,增强市县两级政府服务水平,为实现“建设山西中部最具活力的经济带和城市群”的目标提供财力保障。

  四是力求简明规范、易于操作。

  三、财政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增量财力集中

  对2008年人均一般预算可用财力超过全市县级平均水平的县,以超过部分的30%作为体制上解基数,从2010年起,实行递增上解。每年递增率按该县上年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的30%确定。连续递增上解5年后,改为定额上解。

  本次体制调整后,执行中如遇特殊原因,上解县收入出现大幅波动,对收支平衡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临时性转移支付补助。

  对于享受上级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县,按2009年补助数保持不变。如有新增缺口,由市财政补足。

  (二)集中纳税企业财权划定

  2010年1月1日起,统一核算、集中纳税的晋中市烟草公司等20户企业(名单附后)税收收入的各级分成比例调整为:增值税中央75%,省7.5%,市17.5%;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12%,市28%;营业税省30%,市70%;城建税等其他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为保证各县既得利益不变,影响各县财力部分,以2009年结算数作为基数留归县级,通过年终结算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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