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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选聘入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信誉度高、实力强、业绩好、收费合理、无不良记录、具有相应资质等条件;

  (五)评委会严格依据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分,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提出入库中介机构名单;

  (六)入库中介机构在网站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国资委发文确定入库中介机构名单;

  (七)中介机构备选库原则上每三年重新组建一次。

  三、加强中介机构服务的执业管理

  (一)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1、企业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清产核资审计、产权转让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2、企业发生《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事项;

  3、企业改制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过程中,所需的经济鉴证证明事项;

  4、企业需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诉讼、法律咨询等诉讼和非讼业务;

  5、企业投融资等重大经济项目的论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要求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事项。

  (二)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以上业务事项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规定在入库的中介机构中进行委托,不得实行库外委托;

  (三)委托中介机构服务采取以“摇号为主,协商为辅,特殊情况指定”的方式。

  1、摇号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相关业务处室将业务事项告知政策法规处,对没有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进行年报审计等事项,可由相关业务处室进行集中打包后告知政策法规处;

  (2)政策法规处以市国资委的名义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摇号选定中介机构;

  (3)市国资委向摇号产生的中介机构出具执业委托书。

  2、聘请法律中介机构服务由企业与中介机构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将委托情况报政策法规处,由市国资委向中介机构出具执业委托书。

  3、对重大事项的审计、评估和重大涉法涉诉案件,以及涉及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秘密、时间紧急或范围较小的临时性项目,可由市国资委直接指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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