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国资法规[2010]103号)
各行管办(联社)、各相关国家出资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国资监管工作中的中介执业行为,保证中介服务的质量,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服务企业改革、国资监管工作的作用,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成立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市国资委成立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国资委主任任组长,分管预算、改革、业考、产权、纪检监察、法规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预算、改革、业考、产权、纪检监察、法规等处(室)长(主任)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对中介机构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认真做好中介机构备选库的调整选聘工作
(一)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对中介机构服务的实际要求确定中介机构的入库数额并制定招投标评分细则;
(二)中介机构备选库的调整选聘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选聘规则,不得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三)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调整选聘中介机构备选库,由市国资委委托相关的项目管理公司实施发布公告、接受报名、举行招标会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产生各类中介机构入库名单。项目管理公司在运作该项目时接受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