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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宣传、引导工作,提高婚姻登记当事人自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自觉性。

  财政部门负责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推进免费婚检的宣传工作经费;加强对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与卫生部门共同审核免费婚检相关资料,核实免费婚检人数,据实支付免费婚检经费。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咨询服务内容和宣传材料,参与婚前医学检查宣传资料的编写;通过各级计划生育网络、人口学校,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婚育保健知识的宣传、动员。

  新闻单位负责开展婚育新风的宣传,加强婚前医学检查重要性、必要性和婚前医学检查科普知识的宣传,做好全市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舆论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婚前医学检查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认识,把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民生工程来抓,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我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完善婚前医学检查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定点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规范服务流程,简化操作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尊重受检者的健康权、隐私权和选择权,保障双方知情权。对患有疾病的受检人员,按照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安排专人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信息工作,定期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定点机构提供规定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不得向受检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受检人员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以外的检查项目。

  七、本方案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1、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及医学意见

  2、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

  3、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一览表

  4、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

  5、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

  6、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7、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

  8、婚前医学检查汇总表

  附件1: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及医学意见

  1、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2、医学意见。婚检单位应向接受婚检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应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应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应注明“建议暂缓结婚”。
  (4)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应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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