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许可费用方面: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依法公开;实施行政许可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是否全部上缴国库;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是否收取费用等。
(4)监督检查方面:是否建立相关监督检查制度,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许可核实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案卷是否立卷归档等。
2、精简项目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1)取消、暂停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取消、暂停实施项目是否停止执行,是否存在明放暗收、改头换面的现象。
(2)下放管理层级、委托实施项目执行情况。下放管理层级、委托实施项目是否下发文件,明确衔接方法;委托实施项目是否履行法律手续;对省下放、委托项目如何进行衔接;对下放、委托县区项目是否办理培训和交接;有关印章、格式文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转变管理方式执行情况。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相应操作规程和运行监督机制。
(二)“两集中、三到位”落实情况重点督查内容。
1、行政审批服务处成立情况。行政审批服务处处长是否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备行政执法资格配备到位;窗口工作人员是否是按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具备行政执法资格配备并配齐、配足。
2、职能归并情况。是否按规定将本部门所有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利企便民服务事项和收费职能全部归并到行政审批服务处,行政审批服务处再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3、对中心窗口授权情况。各部门“一审一核”审批事项总量是否达到本部门现有行政许可事项30%以上;“一审一核” 审批事项是否授权行政审批服务处处长审批、审签;“一审一核”审批事项原则上是否做到即来即办;行政审批是否一律启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
(三)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察重点内容。
具体包括:是否及时承接下放管理层级、委托实施项目;是否重新进行流程再造;有关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对外公示;有关印章、书面凭证和格式文本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是否建立相关监督检查制度;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行政审批案卷是否立卷归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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