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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清理标准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特别是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

  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等内容,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等;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

  4、主要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或失效。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1、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3、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上位法,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可予保留。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县(区)、部门认为应当修改或废止的,可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清理意见。

  四、实施步骤

  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从2010年7月上旬开始,至2010年10月底完成,具体分以下五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7月上旬-7月中旬)。拟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7月中旬,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负责清理部门由市政府法制办编制,各县(区)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各县(区)编制,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各部门编制。

  (二)分头清理(7月中旬-8月中旬)。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先行清理。几个部门联合起草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的部门分别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保留等处理意见,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和登记表(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并于8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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