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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南昌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做好这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任务

  这次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2009年元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清理原则

  (一)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切实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二)坚持服务经济发展的原则。要把这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处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未列入继续有效的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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