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
(沈政发[2010]15号)


  为确保实现今年我市确定的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两个5000亿”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市领导同志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1、实行限时审批制。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在市级审批权限内且前置要件齐全的,基本建设类项目从项目立项到开工建设,总体审批时限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企业设立类项目的总体审批时限原则上控制在7个工作日以内。凡需市区两级政府作出决策的重大审批事项,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复杂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审批效率。
  2、实行缺席默认制。在有关部门联合审批中,凡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未发表意见的部门,均视为同意联审意见,应当按照会议确定的意见,为相关企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3、简化项目办理前置程序。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只要基本符合招标条件,可先期进行招标,待手续完备后再予以备案。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凭土地“招拍挂”确认书,直接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
  4、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凡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全部进入审批“绿色通道”,不受现行审批程序和时限的限制,做到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到现场办公,解决具体问题,并负责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5、实行项目承包服务制。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指派行政审批部门作为项目承包服务单位,审批负责人作为承包服务责任人,“一对一”协助办理审批手续,提供相关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直至全部审批手续办理完毕。
  6、实行三级审批联动制。投资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代替或协助投资人到区或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服务;区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代替或协助投资人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协助投资人办理涉及国家或省审批的相关手续。
  7、放宽企业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外,将不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资源配置的前置审批项目改为照后审批。对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