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审批办发〔2009〕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六日
沈阳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审批工作制度,建立协调顺畅的配合机制,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批”,是指在企业注册登记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中,对依法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实行同步审批。以联合审批方式办理的项目称为联审项目。
第三条 联合审批的原则:规程统一、责任明晰、协调有序、资源共享、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第四条 联合审批的方式:项目会签、联审会议、联合踏勘、网络联办等。
第五条 根据联合审批中的职责,分为牵头部门、联办部门、协调部门和监察部门。
牵头部门:负责制订《联审会签单》、《联合踏勘单》等;负责汇总联办部门意见;负责召集并主持联审会议、联合踏勘。
联办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完成联审项目的咨询、办理,参加联审会议、联合踏勘等工作,按联合审批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协调部门(审批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设定联合审批工作流程;对联合审批进行督办、协调和管理;参与重大项目的联审会议和联合踏勘。
监察部门(纪检监察室):对联合审批过程和效率进行监督,及时处理不当行政行为和违法违纪等问题。
第六条 牵头部门根据联合审批项目的性质确定。
(一)工商企业设立为工商局;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为外经贸局;
(三)基本建设项目分阶段确定牵头部门:
1、立项审批阶段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规划设计阶段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3、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及竣工验收阶段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