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由市质监局负责归档。
以下材料应当归档:
(一)地方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二)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三)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四)地方标准复审建议、报告及结果公告
(五)地方标准废止公告
市质监局应当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全文。
第八章 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有足够的实施过渡期,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相关地方标准发布后,做好宣贯和实施工作。定期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向市质监局反馈标准实施中的情况及问题。
第三十六条 市质监局应及时收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标准问题。对重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市各有关标准化科研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他中介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或参与地方标准的宣贯,开展标准化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
第九章 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七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复审,并向市质监局提出复审建议。复审建议包括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以及主要理由。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
市质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确定需要复审的地方标准和承担单位。
第三十八条 市质监局根据复审建议,确定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公布:
(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标准编号不变,在公布的地方标准目录上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标准再版时,在地方标准封面编号下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由市质监局列入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修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由市质监局公告废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
编号:_____________
重庆市地方标准
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
填 写 说 明
1.按照《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并填写本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