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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质监发〔2010〕108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相关处室: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6月3日第7次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
  第五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是重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重庆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其中,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重庆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修订和发布,市质监局负责编号。工程建设、兽药、环保、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医疗器械等地方标准由市质监局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市质监局负责编号。
  重庆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任务,同时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第六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三)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的;
  (四)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的;
  (五)已公布实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第三章 项目计划

  第九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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