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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质监发〔2010〕117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相关处室: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3日第7次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市标准化专家(以下简称标准化专家)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专业技术水平高、熟悉标准化专业的专家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专家是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聘请的、从事标准化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标准化专家的申请、培训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标准化专家由市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负责推荐。市质监局设立标准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专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下设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标准化管理处),负责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标准化专家实行聘任制,并建立重庆市标准化专家库。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熟悉国内外本专业领域的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技术标准发展趋势,A、B类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C类专家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主要业务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承担技术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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