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买卖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回转移登记申请的,房屋登记机构出具解除交易证明,买卖双方持解除交易证明、《存量房买卖合同》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资金管理公司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二)因存在不予登记情形不能完成转移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出具《不予登记决定》,双方当事人持《不予登记决定》、《存量房买卖合同》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资金管理公司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三)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定终止交易的,可由买受人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单方提出解除申请。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公司收到解除资金监管申请,经过核准后,通知开户银行将监管的自有资金退还买方。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公司从事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划转业务时不得向买卖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监管资金在“专用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利息。当房屋交易达成的,利息连同监管资金一并支付给卖方;当房屋交易未达成的,利息连同房价款一并退回给买方。

  资金管理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不选择资金监管的,应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询问笔录中声明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不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屋买卖的,必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资金管理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者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扣划的,受托银行应当向执行机关证明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资金管理公司。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守则,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提示交易资金通过资金管理公司“专用账户”划转的安全性和必要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