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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房发[2010]1号)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

  《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屋买卖。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的存量房屋买卖交易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自愿、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沈阳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公司”)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保证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房屋交易资金的安全,由买方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资金管理公司监管,待交易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资金管理公司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 资金管理公司应与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设立“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对买卖双方交易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保证交易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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