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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在县以上地区经营非处方药和除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药品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在县以下地区经营非处方药和除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单体药店营业场所药品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连锁门店不小于80平方米。

  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还需另增加20平方米以上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经营区域。专营中药饮片和中药材的,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另须设立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中药饮片、中药材专用仓库。

  第二十二条 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须具备配备和销售350种以上非处方药(以品规计)的能力。

  经营非处方药和除限制类、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配备和销售800种以上药品(以品规计)、其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45%以上药品(以品种计)的能力。专营中药饮片和中药材的药品零售企业,具备配备和销售400种以上中药饮片或中药材的能力。

  经营非处方药和除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配备和销售1200种以上药品(以品规计),其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70%以上药品(以品种计)的能力。

第六章 验收结果评定

  第二十三条 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二十四条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细则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细则,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药品零售企业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连锁门店(直营店、加盟店)、单体药店。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驻店药师是指在药品零售企业从事处方审核、安全合理用药指导和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等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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