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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具有独立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配送库房,库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经营专科用药的,库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

  (二)公司总部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的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质量负责人,门店须至少配备1名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药品监管部门60学时培训考试合格的营业人员。

  (三)设立专柜的门店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药品经营区域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其它商品有效隔离。

  在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特定场所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配备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药品监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营业人员,药品经营区域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其它商品有效隔离。

  第二十条 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1名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县以下地区也可以配备具有药学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过60学时培训考试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非处方药和除限制类、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驻店药师;如经营中药饮片和中药材,还须另配备1名具有类别为中药的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专营中药饮片和中药材的,应至少配备1名类别为中药的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驻店药师。

  经营非处方药和除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配备2名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驻店药师,在沈阳市三环以内的县以上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其中至少有1名为执业药师或副主任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如经营中药饮片,其中至少有1名类别为中药的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驻店药师。

  第二十一条 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药品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特定场所设立的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须设置独立区域,药品经营区域使用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在县以上地区经营非处方药和除限制类、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单体药店营业场所药品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连锁门店不小于60平方米;在县以下地区经营非处方药和除限制类、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单体药店营业场所药品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连锁门店不小于50平方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特定场所设立的经营非处方药和除限制类、禁止类药品以外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须设置独立区域,药品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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