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购药品原始凭证管理的规定;
(五)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六)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七)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八)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管理规定;
(九)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一)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十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十三)对员工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学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制度;
(十四)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十五)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三)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五)药品退货记录;
(六)营业场所、仓库温、湿度记录;
(七)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八)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二)员工培训档案;
(三)供货方档案;
(四)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五)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六)首营企业审批档案;
(七)首营品种审批档案;
(八)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立的连锁门店应达到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和统一标识的要求,以加盟方式设立门店的,必须由连锁企业总部按照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以连锁或特许方式经营非药品的商业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专柜,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专柜还应符合以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