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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标志明显;经营非药品的,应设非药品专售区域,药品与非药品分区陈列,并设置明显的非药品专售区域标志。处方药经营区域不得设计为开架自选形式。

  营业、仓库、办公、辅助等区域应分开或分隔,周边环境清洁卫生,无污染源。

  在药品营业区显著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明示服务公约,公布辖区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投诉举报和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同时要在店堂内明示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营业员应佩带服务卡并标明职称或资格。

  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工具和包装用品。

  (二)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等药品特性要求的设施设备,所安装的设施设备应与经营场所的空间大小相适应。在大型超市或商场内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也应具有能够调控温、湿度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安全的措施。

  (三)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的专库或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器具等。

  (四)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并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的设备。

  (五)应配备测量温度、湿度的仪器。

  (六)应配置药品防潮、防尘、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七)应配置必要的药品验收、养护设备。

  (八)应配备能覆盖药品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具备接受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在线电子网络监管,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向药品监管部门报送药品购销存、驻店药师在岗执业考勤和处方药销售等经营信息的能力。

  (九)应配备开具可打印的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和留存销售记录的设备。

第四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细则,结合企业实际及经营范围,制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度;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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