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食药监发[2009]30号)
各县(市)局、分局,机关各处室:
《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于2009年10月30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沈政法备字2009年第030号),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5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和变更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开办零售药店必须注册为企业性质。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变更出资人或企业负责人时,须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连锁门店和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第
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