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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考评方案(试行)》的通知


  23.清扫保洁人员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延时保洁的扣2分。

  24.不按规定时间完成清扫保洁作业(按《街路清扫保洁作业规程》标准执行)每条街路扣2分。

  (二)二类街路清扫保洁及管理(10分)

  1.街路未按规定配清扫保洁人员,每少一人,扣0.1分。

  2.一级路,路面每100平方米范围内,果皮≤1片、纸屑≤1片、塑膜≤1片、烟蒂≤1个,路面无污水;人行道、绿地每100平方米范围内,果皮≤1片、纸屑≤1片、塑膜≤1片、烟蒂≤1处、其他污染物≤1处,每出现一项扣0.5分。

  3.二级路,路面每100平方米范围内,果皮≤2片、纸屑≤2片、塑膜≤2片、烟蒂≤2个、其他污染物≤2处,路面无污水;人行道、绿地每100平方米范围内,果皮≤2片、纸屑≤2片、塑膜≤2片、烟蒂≤2处、其他污染物≤2处,每出现一项扣0.4分。

  4.桥梁的清扫保洁及考核标准与所连接街路清扫保洁标准及考核标准相同;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路面每100平方米范围内,果皮≤1片、纸屑≤1片、塑膜≤1片、烟蒂≤1个、其他污染物≤1处;人行道、绿地每100平方米范围内,果皮≤2片、纸屑≤2片、塑膜≤2片、烟蒂≤2处、其他污染物≤2处,每出现一项扣0.2分。

  5.焚烧落叶等垃圾污物,每发现一次扣0.5分。

  6.扫保漏堆,每漏收一堆扣0.2分。

  7.不按规定时间完成清扫保洁作业(按《街路清扫保洁作业规程》标准执行)每条街路扣0.5分。

  8.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延时保洁的,扣0.2分。

  9.对已确定的清扫街路,不按规定清扫(撂扫),每条街路扣2分。

  10.清扫保洁人员作业时间内擅离岗位或提前离岗、每发现一次扣0.2分;聚众闲谈,每发现一次扣0.1分。

  11.严禁清扫保洁人员将扫街土扫进窨井或绿化带内,每发现一次扣0.2分。

  12.清扫保洁作业期间要穿安全标志背心,雨季要统一穿有标志的雨衣,标志背心的反光标志要完整,未按标准着装,每人次扣1分。

  13.凌晨清扫作业时要保证2人以上,多人以上作业时要设置专职安全员,未设安全员,每次扣0.1分;在离车辆行驶方向30米处放置安全桩,安全标志桩要保持干净,反光线完整有效,未摆放安全桩或安全标志不清晰,每处扣0.1分。

  14.果皮箱清掏不及时,扣0.1分,满溢扣0.2分、箱体不洁扣0.1分,果皮箱破损,每个扣0.1分。

  15.未经市级环卫部门批准,擅自撤掉已配备果皮箱,每个扣0.1分;配备后不按地点摆放,每少一个扣0.2分。

  16.路面有积水,每处扣0.1分。

  17.车体不洁、油漆脱落,每台次扣0.1分。

  一、二级街路机扫、机保、冲洗作业、洒水降尘考核标准按示范街路考核扣分标准执行。

  (三)机械化清扫及湿式作业(5分)

  1.扫道车违规作业,出现扬尘现象,每发现一次扣0.2分。

  2.不按规定完成机扫作业、机保作业任务的,每台次扣0.2分。

  3.不按规定时间、次数进行洒水、冲洗、刷洗作业,每台次扣0.2分。

  4.机扫后路面有明显浮土、污泥,每处扣0.1分。

  5.冲洗后道路路面有明显积水、泥沙,每处扣0.1分。

  6.刷洗后,路边石不洁,路面有浮土、泥沙、积水、污渍,每项扣0.1分。

  (四)垃圾收集、清运管理(10分)

  1.垃圾容器出现满溢、容器外有垃圾积存,每处扣0.2分。

  2.垃圾容器摆放不正,每处扣0.1分;容器表面有污物、有粘贴、有吊挂,每处扣0.1分;垃圾容器损坏,每处扣0.1分;垃圾容器上盖及周围有残冰积雪,每处扣0.1分。

  3.垃圾运输车密闭不严,遗漏垃圾每台次扣0.3分。

  4.垃圾压缩车残液未集中排放,造成沿途滴落污染街路的,每台次扣0.2分。

  5.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消杀,每发现一次扣0.1分。

  6.居民区生活垃圾清运不及时,每0.5立方米扣0.1分。

  7.城区主次干道(一二级路)的垃圾清运不及时,每0.5立方米扣0.2分;城区支路的垃圾清运不及时,每0.5立方米扣0.1分。

  8.垃圾清运结束后,保证车走地净、地面不洁每次扣0.2分。

  9.垃圾运输车辆不洁,每台扣0.1分,车体破损、锈蚀,每台(次)扣0.1分。

  10.无专业车辆标志,每台次扣0.1分。

  (五)粪便清掏(5分)

  1.粪便清掏不及时、夏季满溢、冬季起楼,旱厕粪面距蹲位台面小于150厘米,每座扣0.3分。

  2.不按规定地点排放粪便,乱排乱卸粪便的,每车次扣1分。

  3.粪车车体不洁,工具暴露、清运过程中外泄,每次扣0.1分。

  4.清掏后,井盖未盖严,井周边不洁有粪迹、污物,每项次扣0.1分。

  (六)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35分)

  居民区环境卫生考核标准

  1.扫保、收集人员及专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未按标准配备的,每少1人扣1分;无人扫保、无人收集垃圾的,每项次扣0.5分。

  2.清扫保洁作业时间:每日早5时至7时进行早扫作业;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7时进行不间断的巡回保洁,未按规定时间作业的,每人次扣0.2分。

  3.每日进行楼道清扫,达到地面净、无垃圾污物,否则按楼层每处扣0.1分。

  4.居民生活垃圾每日16时前完成收集工作。未按规定时间结束作业的,每人次扣0.2分。

  5.居民区庭院、绿地,垃圾污物每100平方米小于10个单位(果皮、纸屑、塑模为片;烟蒂为个;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为处),每超过一个单位扣0.1分。

  6.居民装修垃圾,实行袋装整齐摆放到指定地点。在3日内运出,否则每立方米扣0.1分。

  7.生活垃圾不装袋及不密闭包扎,未装入垃圾收集容器,每发现一处,每项次扣0.2分。

  8.垃圾收集容器出现满溢、外部有垃圾积存,每发现一处扣2分;垃圾收集容器破损,每处扣0.1分。

  9.居民区严禁使用筐收集垃圾,每发现一处扣0.1分。

  10.居民区按标准配备环卫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垃圾收集点周边环境整洁,无裸露垃圾,无垃圾残液,每处扣0.1分。

  11.4月-10月,每日对垃圾收集点进行清洗,每周一次消杀,并有清洗和消杀记录,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清洗、消杀,每少一次扣0.1分;有清洗消杀、无记录扣0.1分。

  12.在居民区内焚烧垃圾、杂草等,每处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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