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09-2010学年下学期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沈教发[2010]27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物价局,各直属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3〕152号)和《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财非〔2009〕33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实际,特制定《沈阳市2009-2010学年下学期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我市中小学校收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学校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收取,要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三、各校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通知家长,并经家长反馈同意后收取。未经家长反馈不得收取。
四、各学校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
五、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要通过公示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对未经公示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学生和家长有权拒交。
六、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要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管理规定,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七、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抵顶财政拨款,不得实行政府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