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督查情况、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返工情况、质量违法违规等行为纳入信用考核评价体系中。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市质监机构提出《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附件4),市质监机构依据《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表》(附件5)。
未经交工检测或交工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出《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6),市质监机构依据《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附件7),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单位认定要一次性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市质监机构进行的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检测及鉴定工作可合并为一次竣工质量检测鉴定。
第十八条 市质监机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试验检测机构对检测结论负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工艺以及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活动(以下简称“质量督查”)。
第二十二条 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包括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质量三方面。质量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检查,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质量违规行为是指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及合同,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