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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对不称职的从业人员提出撤换,情节严重的收缴有关证件,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资格。

  (七)有权调阅从业单位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有权对从业单位的任何人员就工程情况进行调查谈话;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监督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有权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责令停工。

  (九)有权要求设计单位对存在的设计问题作出更改。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到市质监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以区、县(市)为单位集中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市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书》(附件1);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质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建设单位的监督申请。自收到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出具《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同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二条 市质监机构在工程建设期间,实施工程质量行政执法,履行政府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质监机构以书面形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实体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工;对违法、违规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对工程质量失控、管理混乱的施工现场,责令停工整顿;对存在问题按时提交《整改落实反馈单》(附件9-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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