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质监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市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交通基本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制定本市有关交通基本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有关规定等工作;
(三)负责本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信息工作;
(五)负责本市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交工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六)负责本市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交通设施等从业单位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七)负责本市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交通设施等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八)负责本市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信用管理、考核和评价工作;
(九)对本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与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受理和查处质量举报,参与本市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十一)参与本市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推选;
(十二)负责市交通局承建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八条 市质监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对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通知责任单位限期补办,限期未补办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无证或超越资质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或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直至建议清退出场。
(四)对质量低劣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直至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处理或吊销营业执照。
(五)凡未经市质监机构监督,或经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验收;对鉴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有权责令责任单位进行补救或返工,直至达到设计标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