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交发[2010]95号)
各区、县(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沈政法备字2010年第11号),现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扩)建、以及大中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等,对公路的安全、舒适、美观、和谐、经济、耐久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本市从事公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工作的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从事公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交通局负责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路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接受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从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开始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为止。
第六条 从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