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按照市国资委要求落实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意见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企业负责人降低考核等级、降薪处理:
(一)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未完成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书规定任务的;
(四)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未通过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
(五)未完成市国资委确定的年度重点专项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9〕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改制重组、负责人变动等情况或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及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董事会试点经营层企业,市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董事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加强对二级企业及市国资委确认的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并将其考核薪酬管理办法及薪酬兑现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 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9〕19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中,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