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引进的特殊人才的薪酬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是企业负责人奖惩与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任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和D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扣减延期绩效年薪,按以下公式计算:
扣减的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D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D级起点分数;
(四)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同时领导班子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企业负责人,追加一定比例的任期激励;对于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扣减一定比例延期绩效年薪。
第二十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按照《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京国资考核字〔2007〕82号)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强化企业负责人收入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的联动机制,将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于当年本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一)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