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于考核期初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3、在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应当同时说明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方法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
(二)市国资委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市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确定考核目标值。
(三)签署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企业每季度将经营运行分析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建立预警制度。对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满90日内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上报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后,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向各企业反馈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提出;
(四)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稽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