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1、年度利润总额为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非经常性收益(指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其性质特殊并具有偶发性特点的各项交易和事项所产生的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略)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利润平均增长率)和绩效评价得分。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略)

  没有实体经营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略)

  3、绩效评价得分。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6〕81号)的规定计算的年度绩效评价得分。

  (三)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产业情况、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八条 考核指标评价按照指标实际完成值和目标值进行比较,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年度和任期考核的计分细则见附件)。

  第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于每年11月份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