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优化一产、做强二产、做大三产”的要求,落实北京市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实现企业科学发展;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五)按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保障机制,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构建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收入关系协调的分配格局。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