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0〕17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市国资委修订了《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的经营业绩考核适用本办法。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经理)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