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2010]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业经第13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猪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生猪疫病,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生猪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促进生猪规模化生产、标准化饲养、产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禁养区域划定、养殖场建设、养殖管理和规范养殖业发展,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作为观赏、实验和宠物饲养等生猪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环保、水务、农业、卫生、规划、城管、工商、林业、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猪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生猪养殖是指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的养殖场,生猪养殖户是指从事生猪养殖但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生猪养殖场、养殖户统称生猪养殖场户,其划分标准的调整,依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