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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对重点工程、重点企业采取强力措施推进。一是市政府负责在难点项目上推进,主要是市热力公司、鹤矿集团热电厂、绥滨县盛蕴热电厂三个热电项目二氧化硫减排工程,鲲鹏焦化公司酚氰废水治理工程、市污水处理厂、市垃圾处理厂和三个水源地搬迁工程及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的节能工程,分别由市政府一名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进行专题研究、专题推进。二是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在重点工程和市、县、区规模以上重点企业上推进,要明确推进领导,制定推进方案,提出目标任务、完成时间,帮助研究办法,加强督促检查。三是企业要抓好本企业的节能减排措施落实。要抓好市、县重点排污企业的挂牌督办,实行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从严惩处。
  (四)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一要抓好增量调整,要切实抓好瓦斯、矿井水、煤矸石、粉煤灰等综合利用,延长粮食、木材、肉禽加工产业链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二要抓好存量调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研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三要严格控制新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对国家明令禁止的“两高一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提供支持;对高耗能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必须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节能减排要靠资金投入作支撑。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财政投入和金融贷款为辅的投入体系。一要加大企业投入,企业是投入主体和利益主体,要积极引导企业不断增加投入,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节能减排。二要设立政府节能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要拿出1000万元,专项用于节能项目的实施和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三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缓解节能减排的资金压力。四要积极向上争取,各部门要积极跑省进京,取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建设。
  (六)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执行《鹤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凡是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及其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及规划、土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申报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进行节能专篇及其节能审查,或是节能审查没有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规划局不能办理规划选址和规划放线,国土局不能办理用地审批,建设局不能办理开工许可,环保局不能办理环评审批。
  (七)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排放。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环保、节能审查制度,杜绝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上马,对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报批制度,新增污染物总量实施区域总量平衡制度,通过区域项目“上大压小”、新建项目“总量捆绑”,改扩建项目“同步治理”等强制手段,确保区域总量平衡,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所有排污企业必须做到持证排污,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范围内排污,杜绝无证排污以及超标、超总量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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